代办私募基金公司备案的流程有: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三)私募基金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四)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六)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单
(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合伙型、合作性、公司型基金适用)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风险揭示书
(四)投资者承诺函
(五)募集规模证明(包括验资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出资证明文件、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七)委托管理协议(若有)
(八)基金托管协议(若有)
(九)投资者明细(包括姓名/机构名称、证件号码、实际投资额。成立日期在2014年8月21日(含当日)以后的基金必填此项)
(十)对销售业务的管理制度
(十一)对份额登记业务的管理制度
(十二)销售系统测试报告、销售系统与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联网测试报告、销售系统功能说明
(十三)销售监管机构监督协议
(十四)份额登记系统测试报告、销售系统与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联网测试报告、销售系统功能说明。(若有)
(十五)TA资金清算系统测试报告、功能说明。(若有)
(十六)份额登记监管机构监督协议(若有)
(十七)委托外包协议(若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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