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超市摔倒有责任吗
时间:2023-08-14 14:24:09 4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孕妇在超市摔倒,属于超市提供的服务不安全造成的,超市必须承担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孕妇在超市摔倒应如何认定

1、民事责任方面的认定

对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当中受到损害的权利保障,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黄某进入超市,是以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为目的,是作为一名消费者进入超市的,超市作为一个经营百货零售的大卖场,符合“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条件,超市应当负有保证消费者黄某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2、举证责任方面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为顾客的孕妇,应就其在超市商场内发生了损害事实及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超市应当就其对孕妇损伤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超市对孕妇在其超市内摔倒受伤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孕妇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等相关证据,其举证义务已完成。

3、赔偿责任的分配

赔偿责任的分配,要求充分体现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其相应责任,维护民事主体利益均衡,超市作为超市经营者应该有保持地面干爽、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的义务,而其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孕妇摔倒受伤,故应对孕妇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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