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中,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其他情况按共同共有处理。
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律师补充:
在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如果当事人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异议,首先按照协议约定处理。这是因为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双方在法律上并不是配偶关系,而只是同居者。夫妻财产制所调整的财产,是以合法的配偶身份关系为前提的,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一般共有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基于彼此是夫妻的特别关系而产生的。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并没有配偶身份关系,但共同生活期间紧密联系共同投资经营,或者共同购置的,也可能形成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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