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假太长了。你能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吗?这是为了检查您是否处于试用期,以及《试用合同》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对这种行为的规章制度。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中不得擅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将导致劳动合同不再对劳资双方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合法的,双方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约定,“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条件。“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合法的,双方不应达成一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合法的,雇主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间接约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终止劳动合同。相反,违反法律条件的终止不能成立且无效。它还表明,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终止条件,由于违反了法定终止条件,终止也无法成立。
虽然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例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经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II)严重违反业主的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每个雇主的具体业务条件不同,上述规定的实际应用必须通过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并通过民主程序公布(详见《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规范》齐敬之律师2010年版)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书面规定终止条件,从而间接反映在劳动合同中,间接实现用人单位自主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管理目的。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劳动合同法》、《雇主和工人》:“雇主和工人经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约定的终止条件。我们这里所说的约定的终止条件仅限于根据本条例第19条的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劳动法》规定以外的终止条件的情况《劳动法实施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条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合同:h完成某些工作任务的期限:
(I)雇主和雇员通过协商达成协议;
(II)雇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雇用条件;
(III)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四)严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如果工人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并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到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
(IX)工人不能胜任工作,并且在培训或工作调整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x)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十一)用人单位按照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进行重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十三)企业变更生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
(十四)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履行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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