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复印件。投诉书应当明确以下事项:1、员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地址职场、企业姓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二、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将投诉书的复印件送达被告人,决定不接受构成仲裁庭的,必须说明理由。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复印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3、仲裁庭在开庭前5天,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进行调解,在明确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停达成协议的,制作调停书,调停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要及时裁决。五.仲裁庭下裁决后,拟定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起,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到期不予起诉的,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停书和裁决书,应按规定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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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流程
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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