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和属地化,是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和重要标志。要改变原来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单位管理”的现状,打破过去公费、劳保医疗的界限,打破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不同职工身份之间的界限,就要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现基本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减轻财政和企业的社会负担。这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适应了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全理流动,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发挥了社会互助共济功能,有利地均衡不同单位之间的医疗费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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