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充分发挥社区在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中的重要作用,以适应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现就全省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区是实现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工作的重要载体。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和《辽宁省社区建设暂行办法》,依靠社区组织,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发挥社区优势,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推动城镇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进程。
二、《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实施之后,先逐步将登记为失业的人员和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的档案及必要的服务工作,从原用人单位移交给上述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和社区统一管理。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街道(镇)发放,逐步实行由银行、邮局发放。
四、市、县(市、区)民政局内可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可分别设立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负责承办有关事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人员编制要本着精干和确保工作开展的原则,从机关内部调剂解决。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不配备编制,但要配备适当的专职工作人员。所需专职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并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聘用,其补贴标准按照当地社区工作者补贴标准执行。
五、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对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协助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开展工作。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主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上报、发放、监督和动态管理,负责低保对象、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及保障金发放等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主要负责社区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申报、核实、评议、公布、监督和动态管理,为社区内低保对象、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六、对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站的工作人员,要按岗位要求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更新和提高街道、社区工作者的知识和技能,正确掌握社会保障工作政策,逐步实现持证上岗,以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质量与效率。
七、街道和社区的社区服务(社会救助)机构根据所管理服务的低保对象、退休和失业人员等不同群体的需求,合理确定内部岗位配置,做到定岗定责。
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用于保障工作中的调研、培训、核查、办公用品购置和档案管理等。为有利于社区做好协管工作,对工作量较大的行政事务或临时性事务,实行“费随事转”,由有关部门向社区拨付一定的工作经费,以保证社区协助政府从事社会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基础福利设施、活动室用房及电话、微机等必要办公设备,以保证社区能够正常开展工作。现有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达不到省政府规定标准的,要采取措施,逐步解决;没有房源的可采取租、借、建等办法解决;在新建小区时开发单位要为社区居委会设置办公室和社区服务站,供社区居委会无偿使用,并免缴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配套费;要切实加强社区福利社会化工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场所、建立专(兼)用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开办老年人学校,兴建老年公寓、托老所、医疗点、老年人活动中心等老年卫生、文化、福利设施,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站的建设,健全社区服务网络,强化社区服务功能。
九、民政部门要组织街道、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建立健全以社区居委会、居民组长、院长、楼长、社区成员代表、社区中介组织和志愿者为主体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区、街道、社区居委会要建设三级服务网络,拓宽服务领域,按照社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原则,引导社区力量为低保对象、退休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提供生活资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拓展服务范围,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提供相应服务;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社区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做好下岗和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组织,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及时的医疗服务;财政部门要适当安排退休职工活动经费,保证社区正常开展活动;文化体育部门要组织退休人员开展社区文化健身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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