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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2020-09-22 23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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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于2012-07-18发布于宁波市社会资源和人力保障局官网。
法律依据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甬政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完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0〕10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86号)等文件,制订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细则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含外国籍、港澳台地区人员)。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参照执行。 二、社会保险项目和缴费标准 (一)本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具体缴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养老保险 (1)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目前,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职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根据申报当期职工实际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最低暂不低于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职工全部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今后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2)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为18%,其中雇主缴纳10%,雇工个人缴纳8%。 雇工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无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根据申报当期实际工资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300%范围内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80%之间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在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不含60%)范围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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