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地管理
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2.缴费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各地根据本地实际,通过测算确定缴费率。实际测算低于6%的按实际水平确定;实际测算高于6%的要从严控制;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省政府批准后,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单位均以所在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单位均以所在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行政机关由各级财政安排,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视财政补助及事业收入情况安排,其他事业单位在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列支,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灵活就业人员应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也可以通过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参加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一般应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可根据权利与义务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对应的原则,选择不同的缴费比率,参加不同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
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界定为无力缴费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按属地原则参加费率为3%的住院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的50%部分,由省财政帮助解决;其余50%由主管部门、单位及个人共同多渠道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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