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程序违法属于审判阶段程序性违法,一般的处理意见是发回重审,法官在法院内部接受处罚。法官程序违法属于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140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183条之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美国行政法法官的现状
(一)在联邦政府层次
目前,在联邦政府一级,有1300名行政法法官分配到31个联邦政府机构(这一数字不包括2400个、分配到其他联邦政府机构的行政法官)。其中,使用行政法法官最多的是社会保障部门,达1184名;其次是美国劳动部和国家劳动关系局,其余的分布在其他各个政府机构,比如联邦能源协调委员会、联邦矿山安全和健康复查委员会、联邦职业安全与健康复查委员会、美国内务部、美国海岸警卫队等。同时,当一个机构的听证案件数量多时,其他政府机构的行政法法官还可以被指定到这一机构去进行听证。
(二)在州政府层次
目前,有大约26个州和纽约市、芝加哥市以及哥伦比亚特区采用集中使用行政法法官制度。这种制度下,行政法法官的职能从各个行政机构中剥离出来,集中到一个独立的机构,独立地行使听证裁判权。这种机构大多叫做行政听证办公室,有的叫做集中听证局。其中,加利福尼亚州于1945年,制定了与后来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一样的行政程序法,在美国率先建立专门办理行政裁决事项的行政法法官队伍,并率先建立了集中听证局。
在那些没有实行集中使用行政法法官制度的州,各行政机构保留有裁决的职能,有自己的听证官。但绝大多数州尽量把听证官的职能与立法、执法职能独立和分离开来。主要办法是:听证官的报告直接报该机构的立法委员会,或者州总检察长、州理事会主席或者行政首长。另外,在这些州,对听证官实行完全不同于其他职员的考核办法和操行要求,以确保他们作出决定的独立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140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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