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法官主动调查证据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的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解释为两种: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诉讼实体内容)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还有申请再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等。因为不依职权调查收集,民事诉讼程序无法推进。(诉讼程序内容)
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得依职权而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必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如有关证据控制在第三人手中而其拒不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形。
第一百八十二条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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