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学校里,学生遭受同学的人身伤害,而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由同学的监护人来进行赔偿。反之,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同学的监护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学校也会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学校有责任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发生了意外事件,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赔偿。
在学校里,如果学生遭受同学的人身伤害,而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由同学的监护人来进行赔偿。反之,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同学的监护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学校也会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学校没尽到职责,由谁来赔偿?
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对于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保护责任。如果学校未能尽到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那么学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学校可能会面临以下几种情况:
1. 学校已尽到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2. 学校未尽到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学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
a.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伤害;
b.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c. 学校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者未按照特定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d. 学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e. 学校对学生行为失当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因此,如果学校未能尽到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那么学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如果学生在学校中遭受同学的人身伤害,而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由同学的监护人进行赔偿。反之,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职责,那么同学的监护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学校也会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对于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保护责任。如果学校未能尽到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那么学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学校必须尽到职责,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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