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这一规定,为了避免部分收养人借收养之名或在收养后对被收养人进行性侵犯或性骚扰等情形发生,增加了女性收养未成年男性的规定,更加全面的保障了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收养要求的身份条件有哪些?
收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名以下的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民法典》实施后收养孩子还需要具备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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