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宿迁办理农机事故责任复核受理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
2.必须自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不予受理复核申请。
二、宿迁办理农机事故责任复核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法律法规对农机事故的处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转移过程中或者停放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制作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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