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父母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双方可以对探望的时间和方式达成协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然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小孩的实际情况,然后询问夫妻双方对小孩抚养问题的意见,然后让双方各自抚养其中的哪一个小孩,如果一方有特殊情况,不能抚养孩子的,人民法院会让一方直接抚养三个孩子,另一方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祖父母探望权怎么规定
1、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
2、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超过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对于祖父、母的探视权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不过我们一般认为对于父母的探视权是可以扩大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方面的,而具体的对于祖父母这一边的探视应该由父、母双方来进一步的进行相关协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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