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另一方能否要回房子
时间:2023-04-10 21:21:17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只登记一方的名字,在一方擅自处置房产时,极易引发纠纷。如果买房人不知道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且已办理过户登记,那么另一方是无法主张收回的。如果买房人知道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或者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话,是可以要回房子的。为避免发生类似纠纷或不必要的麻烦,我建议买房时要登记两个人的名字,或者两人一起到房管局办理加名手续。如果确实已经过户而无法收回房屋的话,另一方可以要求该方赔偿房屋售价的一半金额。

一、在我国安置房房产证写谁名字?

在我国安置房房产证写夫妻双方两个人的名字,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分情况而定,不一定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看看下面几种情况。

1、共有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房屋,如无特别约定,则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此即所谓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此时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名字不管是谁,效果都一样,即夫妻双方各有一半份额。

如果房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且双方并没有作专属于某一方的约定,则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将配偶的姓名记载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上。但记载的方法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在购买房屋时,双方是作为共同买方,就会在购房合同上列名,这样在申办房产证时,自然就会记载两人的姓名;如果购房合同上是以某一人作买方,那么其配偶的姓名就只能记载在房产证共有人一栏里。但是,房产证上所作的不同记载,只是房产登记部门的规定,其法律后果实际上是相同的,并不因此改变夫妻共有的性质,在财产分割上也无差别。也就是说,即使房产证上不记载配偶的姓名,只要未作特别约定,并不影响其配偶的共有权,在财产分割上也没有差别。

2、赠与关系。

父母或子女自愿将房屋赠送给子女或父母,属于家庭间的无偿财产转移,必须办理公证,并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否则不发生产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此时产权证上填写的人即为产权人。

3、继承关系。

房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开始。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房屋应当过户在遗嘱继承人名下;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顺序分为两种,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还规定,房屋继承应是权利与义务的双重继承,即遗产在清偿了债务后才能继承。法定继承的开始引起对房屋的分割,从而出现由所有的合法继承人按继承份额共同享有继承房屋所有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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