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如果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交易即为有效:1、买方购买时是善意的。即买方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上述案例中,邓某已经看过房产证、个人财产协议书,因此邓某有合理的信赖依据,应推定为善意。2、合理价格。即成交不过分低于市场价格。3、完成过户。即完成房屋权属的转移。所以,在上面的这个案例,如果房子还未过户,且经过核实,揭某与罗某提供的赠与协议属揭某伪造,罗某有可能追回房产,但房子已经过户,且邓某为善意并经合理价格购买,所以邓某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一方可以卖房,另一方配偶能不能追回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如果房屋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不能再主张追回房屋,但是可以向擅自处分方主张损害赔偿。如果房屋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回房屋。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卖房产,根据不同的情况,配偶方可以选择不同的救济途径:
一、买受人善意取得房屋,配偶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产,属于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不因出卖人无权处分而无效,一般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有效,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主要要看买受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如果买受人属于善意购买、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即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和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三个条件为并列关系,缺一不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配偶一方无权追回房屋,只能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的前提是提起离婚诉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是无法提起损害赔偿的。因为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本质上属于财产侵权损害赔偿,婚内夫妻双方如果没有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一般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从来源到归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无疑使得婚内赔偿对一方的经济补偿性失去了原本意义。
二、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房屋的条件,配偶方可以起诉追回房屋。
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即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和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则配偶方可以起诉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例如:买受人善意签署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但没有完成过户登记,或者房产虽然过户了,但是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配偶一方利益,或者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等情形下,买受人不构成对房屋的善意取得,就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产权人仍为夫妻双方。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作为房屋共有人的配偶方具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起诉要求返还房屋的,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