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林权他项权证设定为5个基本步骤:
1、农户向县级林权登记机关提出林权抵押登记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审核同意;
2、评估机构根据林权登记机关审核意见,对农户拟抵押的山林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调查和评估,并出具有效的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
3、农户持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在县级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林权他项权证手续,取得《林权他项权利证书》;
4、农户持《林权他项权利证书》、《林权抵押登记申请备案表》及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在所在地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5、贷款按期正常收回,信用社退还《林权他项权利证书》,贷款农户在林权登记机关解除抵押关系;对不能按期收回贷款,信用社与林权登记机关协商,采取林权流转等措施,变现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林权抵押贷款评估规定
评估报告的有效性包括机构的有效性、人员的有效性和签章的有效性。
1、机构有效性
评估资质证书由财政系统(财政部、省级财政厅、直辖市级财政局)核发,资质证书注明核发单位、批准文号。
2、人员有效性
(1)注册资产评估师具有国家财政部核发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证书注明有评估师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机构名称、批准机关、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项内容。
(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具有国家林业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盖章核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证书》,证书注明专家姓名、证书编号等项内容。
3、签章有效性
报告正文部分需要加盖评估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上签章缺一不可。
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三章规定:
1、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2、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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