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协议
甲方(抵押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抵押物共有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抵押权人):
住所地:
为了确保能够按期兑现其于年月日出具给的
还款承诺书(以下称承诺书)中所承诺事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担保方式:
甲方(含抵押物共有人,以下称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兑现还款承诺的担保。
二、如果未能按期兑现还款承诺,乙方可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未还而应还的款项及其超期还款的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起的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代理费等一切有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欠款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另行追索。
三、抵押登记
(一)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积极配合。
(二)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
房屋产权证》正本及其他相关材料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
(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抵押房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抵押房屋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该抵押房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协议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六、抵押解除
(一)完全兑现还款承诺时,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终止。乙方应在还款后10日内将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正本退还甲方;
(二)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抵押财产的处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1、未兑现还款承诺及甲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何条款;
2、出现逃匿、失踪等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而又无人代其兑现还款承诺的。
(二)处分方式: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变卖或者拍卖该抵押财产,并以所得的价款受偿。
(三)处分抵押财产的受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支付因处分抵押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支付代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报酬等一切有关费用);
2、偿还应当归还乙方的全部欠款本息及违约金、赔偿金等;
3、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须将余款交还甲方。
(四)甲方同意,乙方依据上述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时,有权签署有关抵押财产的拍卖、买卖、出租等文件和合约,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
(五)乙方按本协议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甲方不得为此提出损失赔偿。
八、甲方声明及保证
(一)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造假和隐瞒之处,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本协议签订前,未转让、抵押予以任何单位或个人;
(二)保证在占管抵押财产期间维护抵押财产的整齐及完好状况;
(三)如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财产发生毁损,无论任何原因所致,亦无论任何人的过失,均由甲方
负全部责任,并须向乙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须迅速将情况通知乙方,并应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因抵押财产贬值或不能、不足以履行其担保义务时,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五)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可将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再抵押、出售、出租、赠与、转让、抵销债务、托管、转借或以任何方式处置;
(六)按时缴交有关抵押财产的任何税费;
(七)按照乙方合法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九、涉及本协议的有关税费,均由甲方负责承担。
十、违约责任
(一)由甲方保管本协议项下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
(二)甲方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财产原状,并可要求甲方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三)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十一、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协议各条款仍然有效。
十二、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对协议有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乌鲁木齐
仲裁委员会库尔勒分会申请仲裁。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抵押物共有人: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