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书生效时丧失所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但是,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物权的变动只能基于合同关系对吗
不是。物权的变动不是只能基于合同关系,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和非基于法律行为。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比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如房屋买卖。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下面情况: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即拿着法院判决等,不办理过户登记,也承认判决书上写的权利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
此时物权变动不是基于合同关系。
二、房屋继承如何过户公证?
房屋继承过户公证的方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属于登记生效的例外。
三、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物权变动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物权变动符合法定条件是有效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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