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1、房屋消灭。例如房屋自然倒塌,或因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灭失,公民即丧失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2、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房屋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出卖、赠与、交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原房屋所有人即丧失了房屋所有权。
3、房屋的抛弃。由于某种原因,公民依法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愿取得,予以放弃,或房屋所有人自愿抛弃房屋。
4、国家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行政措施或法律程序,强制公民转移房屋所有权。如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公民的房屋进行征用、征购、拆迁或收归国有,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的房屋归国家或对方当事人所有,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
5、公民死亡。公民死亡后,其房屋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从而引起所有权转移。
房屋所有权有哪些特点
1、房屋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同时并存,同等地受到和法律的保护。
2、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3、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4、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5、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的无效。
6、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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