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的举证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如果是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单位将承担举证责任;而如果职工本人、其直系亲属或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上述人员将共同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社保局或劳动局调查时,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工伤认定申请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是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单位将承担举证责任;而如果职工本人、其直系亲属或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上述人员将共同承担举证责任。但在社保局或劳动局调查时,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中 举 证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则不需要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准备好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的身份、年龄、工种、工作场所、上下班时间、工作内容、接触史等方面的证据,并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视为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认定申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方是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申请中,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则不需要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准备好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关的身份、年龄、工种、工作场所、上下班时间、工作内容、接触史等方面的证据,并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视为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认定申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方是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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