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债务人欠债不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费由原告预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不缴纳的,视为原告撤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一、欠条是什么
欠条,是欠款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即债务人在欠款或者欠物的时候写给借款人或借款单位即债权人的体现欠款事实的有效凭证。欠条俗称“白条”,在生活中也十分常见,是一方向另一方借取财物时立下的字据,是一种有效的证明。欠条通常在下面几种情形中被使用:
1、在购买商品或者收购产品时,因为某些原因不能立马支付或不能一次性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如收购某种产品时,因资金周转不灵,不能一次付清,这时就需要写下欠条,以保证能够按期将余款付清;
2、借了他人或单位的钱物不能按时归还或全部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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