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
时间:2023-06-06 11:30:25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刑事案件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做

(一)伤情鉴定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二、伤情鉴定的流程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三、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有什么不同

(一)确定的鉴定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鉴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一般在出院三个月后进行),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以后进行,伤者体内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对于不同的委托目的和要求,其鉴定的期限也是不同的:

1、伤情鉴定(轻、重伤及轻微伤)

(1)根据原发性损伤的伤情,伤后便可进行鉴定;

(2)遗留功能障碍的,如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要等到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再行评定,一般在损伤后90天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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