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并关系着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所有权制度或形式决定着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及分配制度,经济形式的单纯性决定了分配形式的单纯性,所以我国1975年和1978年宪法规定的分配形式都比较简单,强调的是按劳分配。同样,经济形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分配形式的多样性。由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并以些为前提允许其他经济形式的存在和发展,这就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
宪法原第6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但在1999年把这条规定合并到第1款中,规定了新的第2款: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一规定表明:
首先,按劳分配是我国分配制度的基本形式,要求劳动者在诚实工作的前提下,国家和企业根据其向社会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来分配其个人的劳动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使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
其次,与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形式相适应,分配形式也必须多样化,以确保多种所有制经济能共同发展;多种分配形式主要是指,除了按劳分配的分配形式以外,目前我国还保护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形式,即按照个人占有或拥有的技术、信息、股份、土地使用权、资本、生产资料等各种要素的多少来分配社会财富的分配形式,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最后,我国正逐步建立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而形成社会财富真正公平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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