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深圳市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深圳市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二、缴费比例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当员工的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时,以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当非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加过渡性调节金;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加过渡性养老金。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在2018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
具体计发办法:(一)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三)调节金:为300元;(四)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每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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