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房屋不能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权属存在争议;属于违法建设;不符合安全标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抵押;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屋出租人明知其出租的房屋是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
房屋出租人有哪些
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
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5、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
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会终止。
如果租赁合同是一方违约解除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商品房屋出租人明知其出租的房屋是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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