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虽然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其裁量应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受到一定限制。确定赔偿数额的参照标准,可以适当参照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评定的有关规定。由于公法中的精神损害与私法中的精神损害有一定的差异,因此,确立两者的赔偿数额的标准也有一定的差异。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
1、致害人认定标准。即从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所要考虑的是致害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致害人的获利情况,致害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2)受害人认定标准。即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要考虑的是受害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
(3)客观认定标准。即从社会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所要考虑的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
(四)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建议
如上所述,在遵循所确立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原则、范围、依据等基础上,如何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建立我国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笔者立足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比较理想的作法是:在《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中增设专条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原则性规定。该条文应当置于第27条和第28条之间,同时取消原第30条的规定。具体修改条文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权利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抚慰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权利造成精神损害,但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获得精神抚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除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还应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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