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是立法的进步,也是现实的需要。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肯定了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司法解释更引发了行政法学界对国家赔偿法中是否应当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当时受到“精神损害无法计量说”的影响,强调精神损害赔偿在评价上的困难以及不可操作性,从而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是出于实际的考虑,当时认为只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适当弥补即可,如果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国家的经济和财力将不堪重负。
然而,时过境迁,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已经成为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精神损害制度既具必要性又具可行性。于国家而言,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尊重人的尊严,认真对待人的各种权利,是对国家的基本要求。对公民人格权遭受国家侵权行为的侵害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乃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对公民而言,这是人权理论与实践取得重大发展的必然结果。人的尊严在各国宪法中往往居于各项基本权利之首。对精神痛苦进行金钱慰抚,是对公民权利予以更高层次的救济。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财力逐渐加强,已经具备一定的负担能力。此外,《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也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总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至于如何在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学界则有不同的观点。最近的国家赔偿法专家修改建议稿中设专条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规定。建议稿明确规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相信这一制度的最终确立将为受到国家侵权行为损害的人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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