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同时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由四类调整为三类,其中:二类区调整到一类区3个:西安市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三类区调整到二类区8个:西安市鄠邑区、周至县,汉中市城固县、洋县、勉县、西乡县、略阳县,商洛市商州区;四类区调整到二类区1个:西安市蓝田县;四类区调整到三类区20个:宝鸡市麟游县,铜川市宜君县,汉中市镇巴县、宁强县、留坝县、佛坪县,安康市平利县、石泉县、紫阳县、白河县、汉阴县、镇坪县、宁陕县、岚皋县,商洛市洛南县、山阳县、镇安县、丹凤县、商南县、柞水县。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地区类别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为18.3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为15.6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为1810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为15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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