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未能满足当事人的期望并因此引发提出重新鉴定请求时,可能是由于该机构行为不当所致。此刻,劳动者有权利发起行政复议或直接选择采取法律途径主张权益;若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归属明确归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对仲裁裁决结果有所不满,可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司法维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