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通常由拆迁方举证
一般情况下,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拆迁方行为违法,此时并不需要被拆迁人来证明,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拆迁方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否则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拆迁方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拆迁人也不必担心没有证据,可以放心大胆的维权,争取获得公平合理补偿。
2、诉讼程序性问题一般由被拆迁人举证
拆迁方有更强的举证能力,需为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但不代表被拆迁人没有任何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拆迁人的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其超越起诉期限的除外;证明被告不作为;要求行政赔偿时证明其遭受侵害的事实;其他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
提醒注意:拆迁方不作为的证明责任也不是一概由原告承担,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职的情形和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证据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可以免除被拆迁人的证明责任。
3、特殊情况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被告可不对其合理性举证,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取证;对应提供原件而不能提供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核查或调取。
一、如何理解如何认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将承担败诉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行政诉讼法对被告举证责任范围的规定,但行政诉讼中,被告并不是对所有的待证事实都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某些事项也将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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