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移登记的户口本可以单独办理吗
时间:2023-06-20 09:45:49 1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屋转移登记一般不能单独办理。房屋登记实行交易双方共同申请原则,买卖、赠与等仅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仅具备债权效力,所有权的转移仍需要完成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为了充分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证登记结果的正确性需要当事人双方都到场。

一、房产公证后不办理过户可以吗

经公证未过户的房屋所有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对本协议仅具有法律效力。我国规定不动产物权是一项登记制度。没有产权证,就没有所有权。房屋交易虽经公证,但应办理过户登记。如果产权不登记,可能造成自身利益的侵害。在法律上,物权变动只对合同双方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1、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2、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效力,是指通过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

从法律效果看,不动产登记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以及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1)公示效力:不动产物权公示效力,是指登记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让公众知晓该不动产流转的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效力。

(2)公信效力:由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效力得以明确,从而结束了实践中不动产物权登记效力无法可依的状况。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登记簿上的登记状况向世人明示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对于登记簿上所载的权利人具有权利证明作用;二是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簿所载的一切信息真实有效,纵使登记簿上所载情况与实际权属不相符,亦不得以此对抗第三人,从而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说,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具有所谓的绝对性。即使登记错误或有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而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所得的利益,仍能得到完全的保护。

(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不动产物权一经登记,即推定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与登记的状态相一致。即在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并通过相关程序推翻的情况下,对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权利人,可推定其为真实权利人。

三、夫妻共同房产离婚了可以公证吗

如果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且已经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离婚协议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房屋产权作出分割的相关约定,对双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一定需要经过公证程序。但考虑到房产是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其登记还有公信的效力。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尽快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保障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得到充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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