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5)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我国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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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5)经询问夫妻共有的房屋:受让方提交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夫妻共有房屋协议原件,身份证明;
(6)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同时提交抵押权注销申请的,抵押权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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