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出具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如果当事人没有户口本,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户口证明,然后携带双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户口证明)到双方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就可以领结婚证了。
如果当事人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印件。但是,复印件很容易被伪造,因此,在提供复印件时,原则上必须加盖发证机关的印章,并提供单位或派出所的介绍信,或者提供足以证明复印件真实性的其他资料,并与复印件一同出示。
对于户口本复印件是否可以领结婚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建议当事人最好还是提供原件,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无法提供原件,可以提供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户口本复印件,但需要注意复印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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