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在50%以下,但其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控股条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当该人单独行事或与他人共同行事时,他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单独或者协同他人行使公司30%以上表决权或者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单独或与他人合作时,此人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当单独行动或与他人合作时,此人实际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公司。
上述“一致行动”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以协议方式达成协议(口头或书面),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公司表决权,以达到或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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