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思琪、通讯员王创辉报道:为逃避支付补偿金,一些用人单位在辞工环节上玩起了花样———不主动辞退工人,而是通过岗位调动,迫使工人主动辞职。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岗位调动不属于合理调动,且工资待遇发生明显变化,那么工人被迫“主动”离职的行为,将视同被辞退,用人单位同样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两被逼辞职员工起诉索要补偿金
员工曾某与叶某是市金某兴塑料制品厂的老员工,两人在工厂上班的时间都已超过6年。去年5月3日,因为被怀疑泄露公司的重大商业机密,他俩被停职停薪以接受调查。两天后,工厂贴出通知,宣布将他俩调往印花部门。曾某与叶某不同意公司的调职决定,于通知贴出当日,即提出与工厂解除劳动关系。随后,他俩向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希望追回被拖欠的正常工资、加班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
此时,曾某、叶某所在的金某兴公司因为经营期限到期,已经停止营业。为此,曾、叶两人将金某兴以及另一间名为“金某隆”的公司一起告上法庭。因为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这两家公司的外方投资者是同一公司,法人代表也是同一个人。
然而,金某隆公司派代表出庭与曾、叶对质时,却坚持否认公司有这两个人。但金某隆公司的这一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因为声称与曾、叶两人毫无关系的金某隆公司为员工购买的社保名单上,赫然出现了曾、叶两人的名字。在金某隆公司没能提供其他证据的前提下,法院认定金某隆公司与金某兴公司存在关系,前者要对后者的工资债务承担责任。
迫使劳动者辞职要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金某隆公司派出的代表指出,曾、叶二人是主动离职,按照法律规定,工厂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确实,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只有在工人非主动离职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
为了自己的辞职“情非所愿”,曾某和叶某向法院提交了金某兴公司于去年5月5日张贴的宣布将其二人调往印花部的通知。曾某和叶某表示,他们是因为工厂的这一调职通知,才决定离职的。
一审法院认为,金某兴公司应是在怀疑曾某和叶某泄露公司机密的情况下,决定调动两人的工作岗位。但是,金某兴公司提出怀疑后,却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叶存在泄露公司机密的事实。因此,金某兴公司的无故调动行为,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应支付赔偿金。
金某兴及金某隆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宣布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金某兴公司在无法证明曾、叶的岗位调动属于合理调动,且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调动其工作岗位,并导致两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迫使劳动者提出辞职。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金某兴公司除了支付拖欠的正常工资以及加班工资外,还应向曾某和叶某,分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300元及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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