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的中止认定情况认定如下:
一、绑架罪的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行为。因此,绑架后暂停有两种认定:
1、在绑架阶段或绑架尚未结束时,自动放弃绑架;
2、绑架结束后,主动停止,不再勒索财产;
二、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是犯罪中止。对中止犯,无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
绑架罪中止的认定
犯罪中止的规定,即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应是指从犯罪预备、实施犯罪、以及犯罪行为实施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仅仅绑架了人质,尚未进一步实施勒索财物行为可以说行为人预定的犯罪过程并没有结束,犯罪嫌疑人主动停止犯罪,这种情况认为是犯罪中止,不仅符合中止的主观要求,而且也符合成立中止的时间要求。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绑架行为以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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