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主体资格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必须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我国,原保险制度将被保险人限定在较狭窄的范围内,经改革正逐步扩大被保险人的范围,原则上要求所有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并要求在条件成熟的农村,也要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
关于受益人的资格,我国有关法规列举规定了若干职工亲属可作为受益人,例如,祖父、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祖母、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者;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尚在普通中学学习者;孙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尚在普通中学学习,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者;职工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已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妹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需要依靠职工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等。因此,作为受益人的职工亲属,应当是本人没有生活主要来源而职工对其负有供养义务者。其中,大多数为直系亲属(如父母、祖父母、子女),还包括配偶和旁系亲属(如弟妹)。在受益人之间无主要受益人与次要受益人之分,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受益权。
2、实际发生法定的社会保险事故社会保险事故,是指衰老、失业、伤残、疾病、生育等劳动风险事故。只有在保险事故已实际发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有权实际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法律上关于社会保险事故作为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规定,主要有:
(1)以保险事故作为划分险种的依据,发生不同的保险事故,则享受不同的保险待遇。
(2)发生的保险事故必须限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否则不能享受保险待遇。
(3)某些保险事故的发生须持合法有效的证明。
社会保险待遇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福利待遇,所以在劳动者与劳动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购买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给购买社会保险,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的进行维权,以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劳动合同进行规范可以对劳动合同签订的双方进行更好的权益保障,劳动合同签订之后需要对社会保险还有福利待遇进行一个比较详细的规定,还有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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