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是指劳动危险事故发生并造成经济收人损失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法定资格条件与给付标准。
待遇包括: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对于不同项目的社会保险待遇来说,其享受条件不尽相同。
曾变更参保形式的劳动者如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曾变更参保形式的劳动者如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既参加过城保,又参加过镇保、农保,那么,到了养老金领取年龄,如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呢?具体办法是,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符合或缴费年限按规定的原则衔接后,同时又符合城保、镇保、农保办法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本人选择其中一种,养老、医疗保险待遇按相应的城保、镇保、农保规定处理。通过衔接后享受城保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同时符合城保缴费年限(包括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折算后的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实际按月缴费年限(包括镇保、农保按月缴费后的折算年限)不低于5年。曾变更参保形式的上海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同时符合或缴费年限按规定的原则衔接后,同时符合镇保、农保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本人选择其中的一种,养老、医疗保险待遇按相应的镇保、农保规定处理。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按规定的原则衔接后,只符合农保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本人可以选择按镇保办法续缴、补缴后,享受镇保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直接享受农保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另外,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按规定的原则衔接后,均不符合各种参保形式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本人又未选择按镇保办法续缴、补缴的,由其社会保险关系最终所在的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其社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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