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实施了洗钱行为就构成洗钱罪,没有金额起点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洗钱罪属于行为犯,所以没有立案金额的限制。洗钱罪是指把明知是七类犯罪所得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和转移的行为。其中,这些行为包括帮助犯罪把钱分散存在银行、给对方提供银行账户、帮助犯罪人把钱从境内转移到境外。因为洗钱行为对国家金融秩序的危害严重,所以刑法就没有规定构成洗钱罪的金额起点。
一、哪些行为可能构成洗钱罪
(一)提供资金帐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二)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的。这里的“其他方式”,具体是指: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洗钱罪性质是什么
从洗钱犯罪的国际立法来看,人们对洗钱犯罪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把它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的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
把它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人从保护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洗钱犯罪不但侵害了公平竞争、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规则,也严重侵犯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把它归为妨害司法活动罪的人认为,洗钱犯罪的目的是要掩盖、清除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是一种犯罪屏障,严重妨碍了司法活动;而主张洗钱犯罪与其“上游犯罪”规定在一起的人则主要考虑两种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以避免处罚对一切犯罪的洗钱行为。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