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知无觉或者被蒙骗的情况下,参与洗钱活动并不必然会招致刑事指控。
因为,洗钱罪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它要求被告人明确知道自己正进行的行动乃是为了掩盖、隐藏某项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以及其实质性特征。
然而,若行为人实际上并不知情,即他没有蓄意实施任何洗钱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洗钱罪就难以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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