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押金条款一般不适用定金罚则。租赁合同中的押金大多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财产使用的损毁保证金,定金大多作为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除的担保,但合同中约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押金能够推断出具有定金性质的,应当认定为适用。
租赁合同的押金条款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对于这样的条款,我们应当从租赁合同的本质出发。
1、如果在合同中只是没有出现“定金”两个字,单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能够推断出具有定金性质的,应当认定为定金。
2、如果合同没有出现定金两个字,也没有约定定金罚则的适用,难以判断其性质的,则不能使用定金罚则。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全文4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