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居住权的设立,要看居住权设立合同的约定以及登记机关的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房屋居住权和产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概念不同
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二)取得方式不同
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
(一)购买取得。
(二)建设取得。
(三)受赠取得。
(四)抵押取得。
(五)继承取得。
居住权取得方式
(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权力内容不同
(一)产权制度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二)居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1、对房屋的使用权;
2、收益权,即在自身和家庭需要的范围内取得房屋收益的权利;
3、物权请求权之保护的权利,即居住权人对房屋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为实现该权利,居住权人有排除所有权人和第三人妨害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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