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时间:2023-03-11 18:40:32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11、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1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13、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14、其他。

一、行政诉讼的特征如下:

1、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活动;

2、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被告属于行政相对人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被告要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或组织。

二、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如下:

1、空间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

2、时间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

3、对人的效力,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事的效力,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总之,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属于行政案件,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如果不在范围内,人民法院就不会受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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