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等。
新行政诉讼法主要修改了什么
(一)扩大受案范围,加强权利保护。如,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属于受案范围。
(二)保障诉权,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如,专门规定了保障起诉权利的条款,强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
(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如,有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规定、民事争议一并审理、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有限调解等。
(四)优化管辖制度,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等。
(五)健全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如,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等。
(六)完善诉讼程序,推动程序的科学化。如,增加了给付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扩大变更判决范围,不再使用维持行政行为的判决方式,明确上诉案件审理程序,增加简易程序,修改审限等。
(七)规范申请再审程序,构建审判监督机制。如,关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的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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