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预备犯可以比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准备又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形式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即为犯罪实施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2)行为人尚未开始犯罪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行为开始前停止。
犯罪预备形式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开展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顺利实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实施行为开始前停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即在开始实施行为前被迫而非自愿停止犯罪。
预备犯罪和犯罪预备有什么区别
一、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但如果为盗窃去购买钳子等作案工具,为抢劫去购买枪支、刀具或踩点等显然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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