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共同诉讼?
时间:2023-08-01 11:30:46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2人以上,因为同一或者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经过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如果原告是2人以上,为共同原告,所提诉讼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2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所涉及的诉讼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各个诉讼主体是独立的,拥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请求,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权利。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因为同一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所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必须参与到诉讼中去,法院也必须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因为同一种类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合并审理,在此类案件中,法院认为需要合并审理,并且经过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合并审理。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的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如何举证

行政机关属于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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