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对账有误”自身并不必然直接构成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特指行为人具备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意愿,将其作为自己所有的一项物品,即代为管理的他人物资、丢失或被埋藏的物品,而无视其所有权,且该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较大,行为人拒绝归还。
若在对账过程中出现错误,一方当事人故意将原本不属于自己的财物擅自占为己有,并且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同时也拒绝返还,那么这种情况才有可能构成侵犯财产罪。
然而,仅凭对账过程中的误差,并没有明显地显示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以及相应的行为,就不能轻易地将之判定为侵犯财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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