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占罪的犯罪客体,通常是指那些应由他人临时保管的财产,亦或是他人不慎遗失或长时间未曾使用而遗留在外界的财物流通。
然而,以下类别之财物,通常并不被视为构成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首先,则是指那些属于公共领域的财富,例如公共基础建设,包括交通设施、自然资源等等,这些财物具有明确的归属权和管理权,非法攫取这些公有财产可能会导致更为严重的罪行,而非仅限于侵占罪。
其次,个人合法持有的财富,由于侵占罪所强调的并非是对自身合法财产的非法占有,因此不在本罪的认定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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